合肥虚假广告虚假诉讼罪律师

联系电话:13866115995(微信同号)
律师信息
刘晨光-合肥虚假广告虚假诉讼罪律师照片展示

刘晨光律师

  • 所属律所:

    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401200610781267

  • 电话:

    13866115995(微信同号)

  • 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665号汇峰大厦26层。

网站介绍

保修期内维修由谁做?

发布时间:2026年08月05日 来源:合肥虚假广告虚假诉讼罪律师
[导读]:简单说,保修期内坏了,原则上是找卖家(销售者)负责。你可以直接联系当初卖你东西的商家,让他们修、换或者退。虽然实际干活的可能厂家或者指定的维修点,但对你来说,对接人就是卖家,别被踢皮球。

保修期内维修由谁做?

咱们买东西,跟卖家之间是有买卖合同的。东西在保修期内出问题,卖家就得按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给你搞定。很多商家喜欢说“你直接打厂家电话”,这话半对半错。从法律上讲,卖家是第一责任人,他不能把责任全推给厂家就不管了。当然,如果你们买的时候明确约定了“由厂家直接提供售后服务”,那按约定来也行。但大多数情况下,为了省事和保障权益,直接找卖家是最稳妥的,他们修不好或者拖延,你就有权要求换货或者退货,这时候再扯皮就晚了。

【相关法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用户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之间对产品修理、更换、退货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挂靠情形下被挂靠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挂靠”通常指没有相应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挂靠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被挂靠人)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关于被挂靠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需区分对外责任(对发包人、第三人)与对内责任,以及具体涉及的法律责任类型(如工程质量、债务清偿等)。

1. 合同效力层面:根据法律规定,挂靠行为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常被认定为无效。

2. 工程质量责任层面:若因挂靠施工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失的,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应当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因为被挂靠人出借资质,存在过错,且名义上是合同的相对方。

3. 对第三人的债务责任层面:

若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如材料采购、租赁),构成表见代理的,被挂靠人需承担责任;若不构成表见代理,但被挂靠人明知或应知而未制止,或在资金往来中存在混同,法院常判决二者承担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

在劳动争议中,若挂靠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或拖欠工资,被挂靠人作为名义用人单位,往往需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或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 行政与刑事责任层面:被挂靠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降低资质等级等),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综上,在大多数涉及工程质量缺陷、对善意第三人债务以及劳动用工责任的民事纠纷中,被挂靠人通常需要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筑法》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

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可以向挂靠人追偿。

这事儿其实不复杂,记住一点:谁收钱谁负责。拿着发票或电子凭证,直接找卖家,态度强硬点,该修修,该换换,别自己瞎折腾。

Copyright © 2008-2020

合肥虚假广告虚假诉讼罪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闽ICP备08005907号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